50多岁的王某在一家混凝土公司当司机。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某在公司院内焊接水泥罐车上的料斗时,不慎从车上跌落,造成左腿骨折。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属于工伤,然而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分 析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用人单位认为,王某是罐车驾驶员,不是维修工也不是电焊工,公司对员工岗位职责有严格的规定,驾驶员没有电焊工操作证是不能操作电焊的,王某受伤不是因为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公司对“工作原因”的理解过于狭隘,王某虽是驾驶员,但焊接水泥罐车上的料斗也是为了尽快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本质是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应当认为是从事了与工作相关的内容。王某从罐车上跌落受伤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所以,王某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