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居民增收工作方案,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日前市人力社保局下发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在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退休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范围均为2015年底前享受以上三项待遇的人员。具体调整标准是:

  一、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7元,二级伤残227元,三级伤残217元,四级伤残207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在今年我市养老金调整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最低发放标准131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最低发放标准985元。

  以上三项待遇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9月份调整额予以补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知多少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一共有三大类,即医疗类待遇、伤残类待遇和因工死亡类待遇,共计16个待遇项目,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有12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有4项,下面给大家做个详细的介绍: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政府令第50号)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生活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项待遇的具体标准见下表:

  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表

待遇类别

项  目

计 发 标 准

停工留薪期

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医疗

(康复)

待遇

医疗(康复)费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住院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30元

跨统筹地区就医

交通食宿费

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伤残

待遇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27个月

六级

16个月

二级

25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三级

23个月

八级

11个月

四级

21个月

九级

9个月

五级

18个月

十级

7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辅助器具配置费

按照我市规定项目、标准支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四级

75%

二级

85%

五级

70%

三级

80%

六级

60%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12个月

八级

6个月

六级

10个月

九级

4个月

七级

8个月

十级

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

18个月

八级

9个月

六级

15个月

九级

6个月

七级

12个月

十级

3个月

工亡

待遇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倍

供养亲属

抚恤金

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配偶

4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