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5。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补正全部材料,特殊情况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15日内做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劳资双方无争议、伤情较重急需抢救治疗且医疗费用较大的,按照我市伤情较重职工“快认快结”的规定,工伤认定时限由15日缩短至3日,最长不超过10日;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之内书面送达。
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