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流程

  工伤职工经早期医疗救治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伤情相对稳定,无严重影响治疗的并发症,且自身有康复意愿者,可申请康复治疗。

  一、停工留薪期内,医疗康复阶段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向协议康复机构申请进行康复价值评估,经评估具有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康复机构出具康复计划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即可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治疗。

  医疗康复一般不超过3个月,效果明显确需继续康复治疗的,应由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并出具康复计划书,到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医疗康复应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如停工留薪期满,可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二、评定伤残等级后,职业康复阶段

  停工留薪期满,经鉴定具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鉴定申请(所需材料见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由劳鉴会组织专家对其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同意康复治疗的,凭鉴定结论到经办机构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后,可到具备相应资格的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三、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康复

  工伤职工经早期医疗救治后,如存在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障碍,可申请进行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康复。

  在停工留薪期内,可向具备资质的康复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评估或鉴定具备康复价值的,可在具有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康复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相应的康复训练。

  文件依据:

  1。《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津劳社局发〔2007〕93号)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人社部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2)

  3。《天津市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管理办法》 (津人社局发〔2014〕77号)

  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