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初次鉴定:申请人初次提出鉴定申请应填写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意见表,提交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病历、检查报告等医学材料。

  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提交的材料参照初次鉴定,同时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伤与非伤界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鉴定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由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再次鉴定有关规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最终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的申请,其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为6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我市对于建筑业农民工的鉴定时限缩短为30日,对伤情较重、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tj.lss.gov.cn下载(服务大厅→相关下载→申请工伤认定鉴定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