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入职某企业后,公司要求他跟其他几位新晋员工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一旦在绩效考核中垫底,就得被解雇。可是,单某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自己只有在无法胜任工作的时候才能被单位单方面辞退,在考核中垫底,并不能说明自己不胜任工作,而只能说明自己在一段时间内比其他同事排名靠后而已。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被辞退,单位太没有人情味。

  据了解,“末位淘汰”指的是工作单位根据自身总体目的和具体岗位目标,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先后次序淘汰位于末端的员工。

  律师说法: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治国认为,企业利用一定制度激发员工潜能无可厚非,如果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擅自增加“根据‘末位淘汰’制决定解雇或继续任用”等条款,这就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和制度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方能援引条款解除合同。显然,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确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实际上“末位淘汰”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劳动者的业务能力,它只能衡量一名劳动者在一群人中的业务排名。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自愿签订“末位淘汰”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者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滨海时报 记者 张文弟)